反家暴条例创新慎防公权之手干预过度
■河南经济报记者 温献伟
在公众对于反家暴行为的传统认知之外,深圳反家暴条例有了创新之举——8月1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热烈讨论。其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列入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据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将《草案》列入立法计划。
作为有别于目前地方性法规对于家暴行为的界定,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利列入《草案》,让人眼前一亮,的确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它是对传统家暴形式的一种补充和扩大,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家庭成员的自身权益。
不过,笔者认为,公权力欲介入公民私领域,其操作前提应慎之又慎。《草案》对于人们的传统认知、家暴界定,具有一定的“颠覆性”。但是,如何对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利进行清晰合理的界定,是公权部门应该认真审视的。语言暴力还好理解一些,各地反家暴条例中明确指出,“对家庭成员长期进行打骂、或者变相打骂,比如对孩子进行体罚辱骂等,都可以视为家暴行为”。这里的骂,就是语言暴力。但更多的情形是,居家过日子,马勺没有不碰锅沿儿的。倘若“弱势”的一方,言必称对方存在语言暴力,这就值得好好商榷。
而经济暴利一说,较难理解,更存在界定之难。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家有本“难缠”的账。经济控制行为,一些时候,很难和家暴画上等号。因为一个家庭的经济控制行为,存在太多的出发点、目的乃至不得已的苦衷,公权力与我们作为旁观者,其实很难对此做出绝对标准之上的非对错之分。所以,在事实难以厘清的前提下,对因为经济控制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家庭成员一方,我们就不能做出简单判断,从而“先入为主”,武断地以公权力之名进行裁决。
笔者不反对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利列入家暴行为,也鼓励这种创新多多益善。但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提示我们,将反家暴作为维护家庭稳定、化解家庭危机的外部力量时,一定要“明察秋毫”,有的放矢。倘若公权之手伸得太长,就是对公民私领域的过度干预和介入,处理不得当,就可能会对公民生活造成一种“外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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