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十种情形可免责
近日,山东出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首次明确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据了解,这是山东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今天,山东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刊发消息称,山东省委常委会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试行)》,10种可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的情形覆盖面较广,包括: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群众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以及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的情形等。
《办法(试行)》规定,具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同时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以及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线。
依据《办法(试行)》,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同时,山东将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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