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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欠款纠纷-【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31:11 阅读: 来源:帆船厂家

借贷网讯  本文是债权转让引起的债务纠纷,原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丙公司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麒麟锦城项目的商品房,后因第三人拖欠原告甲代理佣金若干,原告起诉第三人至法院(本所戎霞律师代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其中《调解协议》第一款约定,“乙方(即第三人)以麒麟锦城20幢X室商铺(总房款为139万元)冲抵甲方部分代理佣金,乙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凭甲方(即原告)书面通知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X室屋买卖开票、签约等手续,X室业主房款由业主向甲方直接支付,乙方对此无权主张”。

首先需要了解具体的案情,《调解协议》签订后,2008年11月3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收到X室房款139万元的收据,被告仅支付原告126万元,尚余13万元未支付;2008年11月9日,甲公司与被告签定《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X室房屋尾款10万元,另外3万元予以优惠,如未能在上述期间支付则取消优惠,同时双方约定将室内四个安置有消防、电信等公共设施的门洞予以堵上,否则被告有权拒付款项;

案情发展情况如下,2008年11月24 日被告乙方与第三人签订了关于X室房屋的买卖契约,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由原告直接向被告收取相应的房款,但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126万元,尚有13 万元未支付。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2009)江宁民二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发生效力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购房款130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 (自2009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起);

最终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乙认购第三人丙公司开发的麒麟锦城20幢X室商铺购房款139万元冲抵其所欠原告甲公司部分代理佣金,之后甲公司又与乙签订《购房协议》,载明已付房款及尚欠房款的事实,显然,甲公司有权向乙方主张债权,并要求乙方给付余欠房款。由于房屋内的管道井门系公用设施维修通道,依法不得擅自封堵,故甲乙基于此约定无效,被告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房款,故其不应继续享受原告甲公司给予的房款优惠,并应向原告甲公司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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