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瑕疵问题-【资讯】
借贷网讯 债权转让存在瑕疵问题,2006年2月28日,维科公司、华钟公司以及案外人SZ纤维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Z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SZ公司将其对华钟公司享有的日元1,500万元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维科公司,华钟公司同意接受。但转让后维科公司应向华钟公司提供如下贷款条件,即“贷款时间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07年2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55%”。
本文具体案情情况如下,本协议在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协议的三方当事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其中华钟公司由其总经理“葛原忠郎”签名。 编号为199431000090513301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载明的债务人为华钟公司,其中备注栏载明债权人变更为维科公司,展期至2007年2月27日,金额为日元1,500万元,借款时间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07年2月27日止,利率为2.55%。在上述备注内容上均加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章。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2007年2月7日,维科公司向华钟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归还借款的函和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书各一封。 另,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均约定适用日本法律。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明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
最终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华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科公司偿付借款本金日元1,500万元;二、华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科公司支付合同期内利息日元38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4.15元,由华钟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华钟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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