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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面临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18 16:52:48 阅读: 来源:帆船厂家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是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最新政策,也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但是,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其实不是1个简单的市场经济问题,也不是1个简单的资本利用问题,而是1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立家庭农场、发展各种各样的专业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恍如为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找到了合作伙伴。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在我国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其实不明确,如果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究竟是与土地所有权人建立合作关系,还是直接与农民建立合作关系?如果是与土地所有权人建立合作关系,那么,土地所有权人与家庭农场、种植专业户和合作社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直接与农民建立合作关系养殖房强拆了怎么办,那么,1旦触及土地产权问题,工商业资本的具有者该如何处理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呢?

换句话说,由于我国农村不是实行土地个人所有制,也不是实行土地家庭所有制,而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必须面临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权属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强调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人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种粮专业户。但是,如果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工商业者,让工商业资本进入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市场,那么,土地所有权关系一定会产生奥妙的变化。重庆市曾试图将农民的土地作为出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行土地入股经营,但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特殊性,终究没有建立类似于国有土地那样的流转制度,而是在强调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不管土地如何流转,土地的所有权人都不能产生改变,如果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会背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正由于如此,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必须首先寻觅合适的合作伙伴,必须充分顾及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由于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所带来的1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依照农业部的假想,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将会采取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订单农业等方式,重点发展种植业产前和产后的服务、设施农业、范围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带动农户实现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换句话说,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不得剥夺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更不得剥夺农民的劳动权,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工商业资本,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互利双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应当取得必要的利润。如果在制度设计的进程中,考虑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工商企业的利益,那么,工商企业是否是愿意投资农业就是1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反过来,如果工商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级差,以工业化生产的名义从事农产品(6.19,-0.14,⑵.21%)的加工制造,从中取得巨大的利润,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从中获得必要的收益,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是还会欢迎工商业资本,1样是1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当前工商业资本下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农村虽然具有土地本钱优势,具有足够的劳动力,但是,由于土地的用途被严格限制,从事农业经营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因此,许多企业宁愿选择农产品采购和销售经营模式,而不愿直接将资金投入土地的耕作当中,由于那样做将会承担极大的风险。

工商业资本进入农村,不但是1个愿不愿意的问题被强拆前要收集哪些证明,同时还是1个可不可行的问题。为了充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真正实现工商业资本下乡,必须尽快理顺我国农村各种法律关系,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经济治理结构,明确合作主体,进1步理顺各种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1农经整理)